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、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、住宿、购物、餐饮、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依法诚信经营,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下列规定:(一)发布信息真实、准确,不得虚假宣传,欺骗、误导旅游者;(二)公平竞争,不得有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;(三)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;(四)尊重和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,不得非法使用、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。第五十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、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,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,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;(二)不得通过安排购物、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;(三)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;(四)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,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