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:(一)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,拒绝违法的检查、收费、集资、摊派等;(二)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、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、营销计划、销售渠道、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;(三)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,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;(二)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原则,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;(三)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;(四)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、执业规范、业务技能和安全防范培训;(五)建立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度,保障旅游者的人身、财产安全;(六)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;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第四十一条 导游、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,应当经旅行社委派。旅行社对其委派的导游、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导游、领队上岗时应当佩